翻唱歌曲需获得原作者同意吗?
非商业用途
看用途
①商业用途,以盈利为目的,比如广告,商演,宣传,影视作品。这必须是要的。
②普通的自娱自乐,在非盈利情况下,是不用的。但盈利翻唱就肯定要的,举个例子, 买辣椒也用卷 翻唱的《起风了》一开始并没获得版权许可,下架了一段时间,后来她直接去日本通过原曲作者获得了版权许可。
③通常非盈利的演出也是要的。
④如果作者有注明禁止翻唱,改编的,那肯定是要的。还有些作者会有比较奇怪的要求,一切都以作者规定为准。
⑤纯音乐翻做,更换演奏乐器,改编旋律等二次创作,或是进行填词演唱,都要注意一下。很多纯音乐制作人拒绝别人为他的音乐填词,这些必须都要遵守。
已故作者的作品版权有效期为50年,50年后就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使用
如有疏漏还请谅解
非商业用途翻唱歌曲,有时也需要获得原作者同意。
是否需要原作者的同意,根源取决于你的作品是否将被广泛传播。
如果你非商业用途翻唱,但是翻唱作品也可能被广泛传播,那必须的经过原作者同意。比如你将翻唱歌曲上传公共网络供大家欣赏,这样的行为会使得翻唱作品被广泛传播,尽管你内心并非商业利用,但是也构成侵权。
所以,你可以问的再具体点,否则不好判断。
我们可以先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十二条情形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认定为侵权行为,即在上述情况下未经原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的,不视为侵权。
翻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第一条情形,这种行为实际并不侵权,例如你在家,在浴室,在某个地方边走边唱等;
但如果你把你翻唱的歌曲录制下来,形成一个录音制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界定你在使用你的录音制品时是否涉及商业用途了。
1、你仅仅是把你录制的录音制品放在自己电脑的文件夹中,供自己欣赏,分享给你认识的亲戚朋友;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的。
2、但如果你把你翻唱的歌曲录制下来,形成了一个录音制品,并将录音制品上传至各大音乐平台(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或者各大社交、短视频平台(如微博、B站、快手、抖音等),这种行为虽然不一定会给你带来实质性收益,但也会为你带来知名度或一些影响力;这时候,这种行为已经不能称为非商业用途了,所以在这种使用方式的情况下,是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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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来源于HIFIVE法务部小伙伴,如对于音乐版权感兴趣,也可以了解HIFIVE相关业务:HIFIVE音乐开放平台--让音乐版权如此简单
当然要征求别人的同意。
商业演唱需要授权费的。
如果自己唱歌,再发到音乐平台,一直免费,这是可以的。
其实原则上都有版权问题,如果你是非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比如是私下爱好,不经过公共传播,还有一般的公益性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但是在我还是想说,不管是不是商用,只要是在公众场合翻唱,尽量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不然一不小心就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