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聚焦经营主体诉求和关切,分批次、分阶段推出有针对性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努力新成效,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不断提升企业的发展信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包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主要参与者,为企业蓄能聚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抓手。因此,为助力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五大重点任务,则要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不断激发企业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便企、惠企、育企。以行政审批改革、“减证便民”为代表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廓清了政府的干预范围,为市场主体的发展疏堵点、拆藩篱,是企业价值提升的利好政策,主要体现在影响制度性交易成本、实际税费负担和新增投资等三个方面: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节约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了“便企”目的。企业办事时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证明材料,涉及的行政部门越多,证明材料数量需求量越多,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自然就越大,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甚至还要承担寻租行贿成本。相较于经济市场,行政市场过多地受困于交易费用,低效率运转下企业成本趋增,从而企业发展受阻。各地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减少了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提高了管理效能,节省了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一方面,成本节约效应助力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从企业内部因素为企业价值的提高创造空间;另一方面,成本节约效应助益企业增加生产性投入,激发企业活力。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了企业税费负担,节约了企业现金流,达到了“惠企”目的。“减证便民”要求下,政府在提供政务服务时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企业提出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和提供证明等要求,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涉及到的证明材料也得以大幅度精减,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此外,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享受补贴、奖励及享受减税降费政策优化了流程、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更好地发挥了助企纾困的作用。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了企业盈利空间,提高了企业新增投资的积极性,实现了“育企”目的。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从业务许可和资质认定等方面为企业清障,企业更有信心且更便利地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活动,将更倾向于把握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刺激企业新增投资。另一方面,企业所在辖区对证明事项的清理与规范,有助于在政务服务上形成一致性规范性要求,避免部分企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以其特殊影响力,对政府管制者进行“俘获”,使得“无谓证明”成为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藩篱。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壁垒的破除,大大提振了企业信心,提高了预期投资机会的现值,企业倾向于实现投资机会。
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效果不断显现。激发企业活力需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协同发力。对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盈余持续性、管理层激励等。为企业纾困解难,还应从影响企业活力的外部因素入手,主要包括营商环境、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然而,随着上述各项政策的不断落实,激发企业活力也逐渐步入改革“深水区”,对政府自身进行改革已不可避免。
在2015年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仅为第90名。在此背景下,中央下大力气推进一系列“刀口向内”的改革。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随即国务院办公厅在6月份印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减证便民”行动进行了具体布置。
随着2018年上述两个中央重要文件的颁布实施,“减证便民”行动更是全面铺开,并取得了显著的政策效果,比如,云南省昆明市清理规范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涉及27个市级单位,囊括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领域,取消证明事项材料49项;浙江金华市以近几年证明事项平均办件量计算,“减证便民”行动使得金华市每年可少开具300万件的证明材料,辖区企业节约了大量成本。随着这些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扎实推进,政策效果不断显现,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也跃升至第31位。
多管齐下,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质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是优化政务服务、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旨在秉承“大道至简”的理念,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为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务服务的优化要从清理阻碍企业与群众办事、束缚市场主体成长的事务抓起,针对现存的名目繁多的“无谓证明”问题,仍有部分地区落实清理政策不到位,对证明事项缺乏科学管理,累及了辖区企业活力提升。因此这些地区,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础上给权力“减负”,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在向社会公开清单基础上实行证明事项清理的动态管理。其次,政府作为“裁判员”要用好管制措施,维护而非削弱社会公平公正,基于市场、社会的需求和诉求给政府权力有效地做“减法”。最后,相关“减证便民”政策要继续发挥“便企”之效、兼顾发挥对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惠企”作用、惠及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企业,进一步强化“减证便民”的“育企”效果,避免市场主体受困于冗杂的“无谓证明”材料而增加各种成本、贻误市场机遇。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应只关注“减”,更应重视“怎么减”的问题。相关部门索要证明是为了通过可靠的材料以判断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但对于能通过线上、部门内、部门间审核处理的,能被已具有的材料替代的证明应该予以清理,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于普遍符合人们基本认知及自然规律、涉及个人主观评价等事项应当免除举证责任。此外,从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活力提升作用的异质性分析可知,下一步还应有针对性地对中低端制造业、针对“育企”领域开展一些专项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为防止清理证明事项“举证无能”情况的发生,还应重视“减”之后“怎么办”的问题,避免落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大刀阔斧清理证明事项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规范化相应的办事条件和标准,尤其是受益性行政行为更应防范审核把关的疏漏。只有在合理合规情况下,对企业的支持、惠民惠企的措施才不会影响市场公平,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各地级市在打造“无证明城市”时,要注意到公平公正且稳定的市场环境亦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所必备的,提供高效的政务服务并不等同于政府管理的缺位,以科学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守好优化营商环境后的重要关隘。【作者:詹新宇,系北京工商大学国际经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求与制度保障研究”(23ZDA027)阶段性研究成果】